面向旅客和行李的一般承运条款及细则

维也纳,2024 年 8 月

当您购买奥地利航空承运航班的机票(代码 OS)时,您即与我们签订了承运合同。

除非措辞或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所述

  • “我们”和“我们的”均代表奥地利航空公司。
  • “(授权)代理”是我们指定的、代表我们销售航空交通票务的客运销售代理。
  • “协议”是指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规范国际航空运输具体规定的协议。
  •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相关航空公司的代码,由两个字符或三个字母组成。
  • “联程航班”是指两个或以上连续的共同签发的机票组成的航班,构成一份承运合同。
  • “电子联”是指在我方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他有价凭证。
  • “电子机票”是指由我方出具的行程单/收据、电子联或登机牌。
  • “乘机联”是指机票中标明“有效通行”(good for passage) 字样的部分,或者在电子机票中指电子乘机联,表示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 “航段”是指两地之间运输的一部分,由我们或其他承运商承运。
  • “联程航班”是指在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之间某处停留,是对旅程有计划的中断。
  • “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携带的个人财物。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这一术语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 “托运行李”是指由我方全权保管的行李,并为此发出一张行李牌。
  • 未托运行李是指所有其他的行李。
  • “行李牌”是指由我方出具的、只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文件。其中的行李牌部分由航空公司随附到已托运行李的特定物件上,而行李(识别)牌部分则交由旅客保管。
  • “不可抗力”是指异常的、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挽救措施,仍无法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 “行程单/收据”是指载明了旅客的姓名、航班信息和其他信息,为使用电子机票旅行的旅客签发的凭证。
  • “消费者”是指现行的《奥地利消费者保护法》¹的第 1 条第 (1) 款中定义的用户。
  • “承运商”是指本公司以外的承运商,其航空公司代码将显示在您的机票或联程航班机票上。
  • “旅客”是指除机组人员之外、凭机票接受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见“您”和“您的”定义)。
  • “乘客存根联”是指您永久保管的机票部分。
  • “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是指您完成所有登机手续办理并获取登机牌的最迟时间,由我们或者相应的航空承运商规定。
  • “您”和“您的”是指除机组人员外,根据机票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另请参见“旅客”定义)。
  • “SDR”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定义的特殊提款权(截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1 SDR 等于 1.24 欧元)。
  •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日和法定假日;但前提是:为通知损害情况,接收到行李的当日不计算在内;并且在此之上,为了确定机票的有效期限,出票日期和航班起始日期均不计算在内。
  • “票价”是指为运输旅客和行李应当支付的酬劳和适用条件。
  • “机票”是指名称为“旅客机票和行李收据”的凭证或电子机票;包含合同和信息条款与细则,以及航班和票联。
  • “约定经停地”是指除票面上明确规定或行程表上发布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外,航线上的计划经停地。
  • “合同条件”是指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中包含或者随附的摘录条件,属于承运条件并且引用了这些面向旅客和行李的一般承运条款及细则作为承运合同的一部分。

1 = 1979 年 3 月 8 日奥地利联邦法,BGBI[奥地利联邦民法典 I]140 的现行有效版本规定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条款。

2.1. 一般条款

除非本条第 2.2 和 2.3 款中的规定,否则本承运条款及细则仅适用于在机票“承运商/航班”栏内列明我方航空公司名称或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

如果我们签发其他承运商承运的机票,则仅承担代理的职责。此类机票上的航班号前不会注有我方航空公司代码,您可据此识别。

2.2. 包机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承运,本承运条款及细则仅适用于以引用或其他方式将其加入包机协议或机票中的情形。

2.3. 代码共享

在很多航线上,我们会与其他承运商/运输公司(“代码共享合作伙伴”)根据“代码共享”协定共同提供我们的服务。这意味着即使您已预订了我方航班,并持有载明我方名称或我方航空代码的机票,也可能会搭乘完全或部分由代码共享合作伙伴运作的飞机。对于此类情况,我们会在您预订时通知您。

对于由其他承运商/运输公司运营的航班上的代码共享服务,本一般承运条款及细则也应适用。

如果航班由不同的承运商/运输公司运营,您应该熟悉运营该航班的承运商的特殊性,例如:办理登机手续时间、关于重新确认预订的规定,以及航班的承运商/运输公司的有关无人陪同儿童的承运、动物承运、拒绝承运、氧气设备、运营异常以及免费行李额/验收等的要求和政策。

2.4. 执飞承运商的身份信息²

我们意识到了解实际执飞的航空公司(执飞承运商)对您来说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在预订时即提供有关执飞承运商身份的信息。如果执飞承运商发生变更,我们会立即通知您。

对于在不是与我们直接相关的销售渠道(例如,旅行社以及其他网络供应商)完成的预订,根据第 2111/20052 号 (EC) 条例第 11 条,这些销售渠道应在预订时告知旅客关于执飞承运商的身份,并在每次更改执飞承运商时提醒旅客。

您可在以下网址查阅在欧共体内受到运营禁令限制的欧盟承运商清单:

2 =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5 年 12 月 14 日的第 2111/2005 号 (EC) 条例:制定禁止在共同体营运的航空承运商欧盟名单,告知航空运输旅客关于执飞航空公司的身份,并废除指令 2004/36/EC 的第 9 条。

3.1. 一般条款

3.1.1. 我们只为机票上标注的旅客提供承运服务。因此,您需要随时出具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应证件。

3.1.2. 机票不可转让。

3.1.3. 机票属于我们的财产。

3.1.4. 除电子机票外,您必须出示以您的姓名签发并包括所乘航班的有效乘机联、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乘客存根联的有效机票,否则无权乘机。此外,如果您的机票被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之外的任何人更改,那么您无法乘坐飞机。若为电子机票,您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且持有以您的姓名正常签发的有效电子机票,否则无权乘机。

3.1.5. 机票是有价票证,您应采取妥善措施保管,谨防丢失或被盗。

3.2. 有效期

3.2.1. 以标准票价购买的机票在承运之日或者在出票日起一年内有效,条件是未在承运中部分使用机票。非标准票价购买的机票的有效期或退款期以承运商的规定、运输票价或票面规定为准。

3.2.2. 开始旅程后,如果您因为疾病无法在有效期内继续出行,我们会将机票有效期延长。不过,仅能延长至您康复之时或者之后的首次航班,起点为上次行程中断的地方,前提是有空座并且只能享受最初支付的舱位。此类疾病必须以诊断书证实。如果机票中的其余乘机联或者电子机票的电子联涉及一次或多次中途停留,此类机票的有效期可延长至票面日期起不超过三个月。在此种情况下,我们会相似地延长同行直系家属的机票有效期。

3.2.3. 如果旅客在搭乘航班途中死亡,那么可通过免除最短停留时间或延长有效期,更改同行旅客的机票。如果旅客搭乘航班时,直系家属死亡,那么该名旅客及其同行直系家属的机票可以以相同方式延长有效期。只有在收到有效死亡证明时才可执行任何此类延长,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 45 天。

3.3. 遵守乘机联使用顺序

3.3.1. 一张机票由一张或多张乘机联组成。每张乘机联仅针对一个航段签发。例如:往返慕尼黑和纽约的机票由四张票联或一张机票组成,分别为慕尼黑 – 维也纳、维也纳 – 纽约、纽约 – 维也纳、维也纳 – 慕尼黑。同样,慕尼黑 – 维也纳以及维也纳 – 慕尼黑的航班同样由两张票联或一张机票组成,不管在慕尼黑是否停留。您购买的机票仅对票面上的运输顺序有效。您支付的金额视票价而定,并根据您所选的出行日期和出行顺序进行特别计算。因此,计算后的价格仅适用于票面上的运输顺序。这代表着我们与您签订的合同的关键要素。鉴于市场行情,含有多张乘机联的票价可能低于相应的单独航段。为防止这些较低票价受到破坏,奥地利航空的承运条件规定:必须按照票面运输顺序乘坐飞机。

3.3.2. 如果您所选择的票价要求遵循固定乘机联顺序,请注意,如果旅客没有使用所有单个航段,或者并未按照票面规定的航段顺序和旅行数据来旅行,那么我方将根据您更改的航线重新计算票价。因此,在您预订机票当天,您需要支付的票价将根据您实际航线所在的价格区间而定。该票价可能高于或低于您原来所支付的票价。

如果在预订当天,您起初订购的机票价格组并不适用于更改的航线,那么重新计算票价的基础将变更为与您所更改航线相对应的先前最低价格区间。

如果在预订更改航线的当天算出的票价更高,那么我方将按照已支付的票价收取差价。请注意,我方仅在您支付机票差价后,才会安排承运服务。

如果您的机票的票价条件允许退款,而且您尚未使用任何单个航段,您有权根据票价条件来申请退款。这意味着您将失去搭乘飞机的权利。

第 3.3.2 条不适用于居住在奥地利的旅客的承运。

3.3.3. 以下条款适用于居住在奥地利的旅客的承运:

如果您所选择的票价要求遵循固定机票顺序,请注意,如果旅客没有用到所有单个航段,或者不是按照原定的航段顺序和旅行数据来旅行,那么我方将根据您更改的航线重新计算飞机票价。这并不适用于您因旅行计划更改,或您因不可抗力、疾病或您无需为其负责的其他原因而无法按照航班机票上标明的顺序开始搭乘所有航段或单独航段。如有可能,请在您得知此类更改后尽快通知我方更改原因。如果需要重新计算票价,则将基于您预订机票当天,您对实际航线需要支付的票价所在的价格区间来确定票价。该票价可能高于或低于您原来所支付的票价。

如果在预订当天,您起初订购的机票价格组并不适用于更改的航线,那么重新计算票价的基础将变更为与您所更改航线相对应的先前最低价格区间。

如果在预订更改航线的当天算出的票价更高,那么我方将按照已支付的票价收取差价。请注意,我方仅在您支付机票差价后,才会安排承运服务。

您可随时联系我们的电话中心或预订代理了解其他价格。

请使用​联系表向我们发送书面询价。

3.4. 多个预订

如果您获签了几张相同的机票(即相同日期、相同乘机联使用顺序、相同旅客姓名或相同票价的机票),则我们有权取消重复的航段,仅保留一项行程。

4.1. 票价

票价仅适用于从实际出发地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服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票价不包含机场之间或者机场和城市航站楼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票价根据订立承运合同时现行的收费表计算。如果您更改行程或出行日期,可能因此而影响支付的票价。

4.2. 税费、收费和附加费

您应支付政府、其他机关或机场运营商征收的税费、费用和附加费。在购买机票时,我们会提醒您票价中不包含的税费、费用和附加费。

4.3. 币种

票价和附加费应使用出票国的货币支付,除非我们或我们的代理指定了其他货币或者在付款前指定了其他货币(例如,由于当地货币无法换算)。我们有权决定接受其他货币的付款。

5.1. 订立承运合同

5.1.1. 一般条款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 www.austrian.com 或官方应用程序进行网上预订,也可以拨打我们的客服中心服务号码 ​ +43 5 1766 1000(周一至周日早上 8:00 至晚上 8:00)或亲自到我们的​售票处进行预订。在您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且我们接受了此要约后,便订立了该承运合同。

5.1.2. 在线预订时的特定功能
当您通过网站 www.austrian.com 或官方应用程序进行预订时,点击“立即购买”按钮或其他类似字段,则意味着您做出了可订立承运合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在您接收到旅客收据时,该承运合同便已订立。当可保存、可打印的奥地利航空旅客收据出现在屏幕上时,或者当该旅客收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您提供的电子邮箱时,该协议便已达成。

5.1.3. 以现金支付时的特定功能
当您选择使用现金支付时,如果您在提出要约后 24 小时内支付票价,我们将接受您的要约并订立承运合同;但是,如果您在提交要约后的 24 小时内启程,则最晚需在出发前的 2 个小时完成支付。如果没有及时完成支付,则承运合同无法生效。

5.2. 个人数据

5.2.1. 数据保护
我们仅会在法定要求范围内处理您的个人数据,承诺只在合约义务的要求范围内或仅根据明确的法律授权来使用该数据。因此,我们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只是为了完成您的购买和支付相关票据、履行承运合同以及执行相关的其他服务与入境和海关程序。如需更多信息,请访问我们网站的​“数据保护”部分。

5.2.2. 收集详细联系信息
根据第 996/2010 号 (EU) 条例³,我们可让您在我们的网站上提供您联系人的姓名及其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以便我们在发生飞机事故时进行通知。这些详细信息仅用于上述目的,并会在您乘坐最后一趟航班后予以删除。请注意,这些数据不会与您的预订相关联,因此如果要重新预订,请重新输入此数据。

3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0 年 10 月 20 日的第 996/2010 号 (EU) 条例:民航事故和事件的调查与预防,以及废除指令 94/56/EC。

5.3. 座位预选

5.3.1. 座位预选可能产生费用
如果您支付了座位预选费,则您有权选择某个类别的座位(靠窗、靠过道或中间座位、额外腿部空间座位、优先座位区座位、私密座位)。如果由于营运、安全、安保或其他原因,我们重新预订、取消或更改了您的航班,则我们会向您退回无法提供的预选座位类别的预选费。如果您取消或重新预订了机票,则无法退还座位类别预选费。

5.3.2. 免费预选座位
对于免费预选座位,我们会尽力满足优先座位请求,但我们无法保证提供任何特定座位。即使在登机后,我们仍保留随时分配或变更已分配座位的权利。这可能是出于营运、安全或其他原因。

5.4. 重新确认预订

在任何情况下,您均应查看您行程中涉及的所有其他承运商的重新确认要求。必要时,我们会要求您向票面上“承运商/航班”框中标注代码的承运商重新确认航班。

6.1. 各个机场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并不一致:因此,我们建议您提前自行了解并遵守其各自的截止时间。如果您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登机手续,那么您的旅途会更加顺畅。如果您未在规定的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续,我方有权取消您的预订。如果您搭乘的第一个航班是我们的航班,我方或我方代理将通知您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您也可以在我们的行程单上找到截止时间。但是对于任何续程或返程航班,您必须自行了解。

6.2. 办理登机手续时,您必须在指定给您的时间之前抵达登机口候机。

6.3. 如果您未能按时抵达登机手续办理柜台或登机口,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预订。

根据我方的合理判断,如果我方已以书面形式通知您,那么我方可拒绝在我们的航班上向您或您的行李提供运载服务。在这些情况下,您有权申请退还机票金额。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或我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将会发生以下情况,我方有权拒绝为您或您的行李提供运载服务:

  • 7.1. 为遵守任何适用的国家/地区或国际规定,有必要采取此措施;或者
  • 7.2.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会威胁或影响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的健康、安全或者显著影响其舒适度;或者
  • 7.3. 您的心理或生理状况(包括酒精或药物的负面作用)会危害或威胁您自己、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或者
  • 7.4. 您之前在航班上有不当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类行为还会发生;或者
  • 7.5. 您拒绝服从安检;或者
  • 7.6. 您未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费用或附加费;或者
  • 7.7. 您无法出具有效旅行证件、试图进入您只能过境或没有相应有效旅行证件的国家/地区、在飞行过程中毁坏旅行证件或者在有要求时拒绝将旅行证件交给航班机组人员(以收到旅行证件的确认为准);或者
  • 7.8. 您向我们或我们的代理出示的机票来源于非法渠道或已挂失,或者您无法证明自己是票面注明的旅客;或者
  • 7.9. 您没有遵守我们的安全和安保指示或标志,或者其他指示。

8.1. 免费行李额

根据您的票价,您可以免费携带一定量的行李。

8.2. 超额行李

您需要为超出免费行李额的行李支付附加费。您可向我们索取此项服务的信息。

8.3. 不得作为行李的物品

8.3.1. 您不得在行李中携带以下物品:

  • 8.3.1.1. 可能危及飞机、机上人员或财物安全的物品,特别是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和其他法规中指定的物品(我们可应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 8.3.1.2. 被出境或入境国家/地区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或命令禁止承运的物品;
  • 8.3.1.3. 我方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适合作为行李承运的物品:物品具有危险性、不安全性,或出于其重量、尺寸、形态或者外形,或属于易碎或易腐物品。关于不得承运的物品信息,可向我方咨询。

8.3.2. 枪支和弹药不得作为行李承运,但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除外。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作为托运行李承运。枪支必须卸下弹药、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裹。运输弹药需遵守上述第 8.3.1.1 条中的规定。

8.3.3. 古董枪支、剑、刀等武器由我们决定是否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无法带入客舱。

8.3.4. 如果您的行李中包含第 8.3.1 条和第 8.3.2 条中描述的物品,那么我们不会对这些物品的损失或损坏负责,前提是这些损失或损坏并不由于我方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而造成。

8.4. 拒绝承运的权利

8.4.1. 我方保留拒绝以行李方式承运第 8.3 条中的物品的权利,并且承运途中一经发现,我们可拒绝继续承运。对于超过允许的最大重量的行李、在行程之初公布的航线中未确认的行李或者未支付相关附加费的行李(如超额行李或运动器材),我们也保留拒载权。您负责后续处理拒绝运输的行李,我们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4.2. 我们可能会拒绝以行李方式运输我们因下列原因合理认为不适合运输的物品:尺寸、形状、类型、重量、内容物、安全、营运原因或者其他旅客的舒适度。有关不适合承运的物品信息,您可向我方咨询。

8.4.3. 我们可能会拒绝承运我们合理认为打包不当的行李。您可向我们索取有关打包不当的信息。

8.5. 旅客和行李检查

出于安全考虑,我们会要求您允许搜查或扫描全身以及您的行李。如果您并未到场,我们可能会在您不在场的情况下搜查您的行李,以确定您是否持有或在行李中携带上文第 8.3 条所述的任何物品。如果您不愿意服从此要求,我们可能会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搜查或扫描对行李造成损坏,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是由于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坏。

8.6. 托运行李

在将托运行李交给我们时,我们会保管您的行李并为每件托运行李开具行李牌。

8.6.1. 每件托运行李均必须带有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

8.6.2. 您的托运行李会尽可能运输到您乘坐的飞机上,除非出于安全原因而无法做到。在这种情况下,您的托运行李将由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航空公司随后执飞的航班承运,我方会将其交付至您的居所,除非您需要亲自前往海关检查。

8.7. 随身行李

8.7.1. 请注意非托运行李的最大尺寸和最大重量。此外,非托运行李必须能够放入您的前排座椅下方或者行李间中,否则必须托运。根据票价,托运行李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

8.7.2. 不适合托运的物品(例如乐器)以及不符合上述第 8.7.1 条要求的物品仅可放入客舱运输,前提是您提前申报并获得我们的承运批准。我们会对此项服务另行收费。您可向我们索取此项服务的信息。

8.8. 领取和交付托运行李

8.8.1. 您必须在目的地机场或中途停留站尽快领取您的托运行李。如果您在行李到达或我们通知您到达之时起五天内未领取行李,我们则会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等于在相应机场为安全保管您的行李所支付的费用,每日最高可达 10 欧元。如果您的行李在三个月内未被领取,我们则会对其进行处理,且不对任何后续损失负责。此项责任免除仅适用于那些由于我们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未领取行李的消费者。如果您还有其他费用需要支付,我们会在您付清未付费用后交付您的行李。

8.8.2. 只有持有行李收据的人士才有权提取行李。但是,我们不负责核对持有行李收据的人士是否是行李的正确接收人。

8.8.3. 如果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士无法出示行李收据,只有在其提供了我方认可的相关证明后,我方才会向其交付行李。

8.9. 宠物和协助犬

8.9.1. 承运犬、猫以及其他宠物须经我方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动物必须装入合适的笼子中,并附上当下有效的健康/检疫证书、入境许可证,以及入境国或中转国规定的其他入境或中转证件。我们有权确定运输方式以及限制空运宠物的数量。

8.9.2. 动物的重量(包括运输容器和任何所携带食物的重量)不包括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中。如需运载动物,必须支付超额行李费。

8.9.3. 在可行情况下,旅客所需的经认可的协助犬将允许进入客舱并免费运载;请参阅第 8.9.5 款。

8.9.4.在往返美国的航班上,且在《美国联邦法规》第 14 篇第 382 部分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残疾旅客需要协助犬的陪同为其开展工作或执行任务提供便利,则奥地利航空保证免费承运此类旅客所携带的协助犬。关于适用的承运前提条件,可在以下网址查看:

奥地利航空仅承运作为协助动物的犬类。携带协助犬出行的残疾旅客需对协助犬的安全、健康、福祉和行为负全部责任。这也适用于在机上或在登机区域,协助犬与其他旅客及机组成员间的互动。携带协助犬出行的残疾旅客,需全权负责遵守协助犬出发和/或目的地国家、州或地区和/或旅客中转目的地适用的所有政府法律、法规和要求。这尤其包括任何必要的健康证明、许可证及疫苗接种要求。旅客还需负责承担任何因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所产生的费用或后果,其中可能包括协助犬在抵达后须经安置隔离。

8.9.5. 请注意,为确保航班运营安全和顺畅,您的动物必须训练有素且在公共场合行为得当。为使动物能与您一起进入客舱,动物必须服从您的指令且行为得当。如果您的动物未能行为得当,其可能须在货舱中运输(取决于是否有运输容器可用),否则我们可能拒绝承运。

随客舱运输的动物(包括适用情况下的运输容器)必须安置在您座位的脚部空间内,并且在整个机上停留期间得到适当的固定。

8.9.6. 您必须为您的动物的安全、健康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并有责任满足任何入境国或过境国的出入境、健康和其他法规要求。

如果未能履行以上责任,您需要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以及由您的动物造成的一切损害。除非损害是因我方的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造成的,否则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力求避免因超售、航班延误而造成取消航班、被拒登机的情况。但如果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或者由于超售导致您被拒登机,那么您可以依据第 261/2004 号 (EC) 条例(制定在被拒登机及航班取消或重大延误情况下补偿和帮助旅客的通用规定,并废除第 295/91 号 (EEC) 条例)提出索赔。

10.1. 机票退款

我方将根据适用的票价条件退还您全部或任何尚未使用航段的票款,并遵守下列规定:

  • 10.1.1. 我方既有权向机票上载明姓名的人退款,也有权向能够出示充分付款证据的付款人退款。
  • 10.1.2. 除机票遗失的情形外,只有在将机票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全部交还给我方后,才会办理退款。

10.2. 自愿补偿情况下的退款金额

如果申请退款的理由不属于上述第 9 条规定的范围,退款金额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 10.2.1. 如果航班机票完全未使用,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扣除适用票价条件规定的适用取消费之后的余额;
  • 10.2.2. 如果航班机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减去已使用航线部分的适用票价,再扣除适用票价条件规定的适用取消费之后的余额。

10.3. 遗失机票的退款

  • 10.3.1. 如果您的机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只要您提供令我方信服的机票遗失证明,支付合理的管理费用,并满足下列情况,则我们可在机票有效期过期后为您办理退款:
  • 10.3.2. 如果是我方或我方代理遗失了机票或机票的一部分,我方将为此承担责任。

10.4. 拒绝退款的权利

对于作为离境证明向我方或政府官员出示的机票,我方不予退款。但如果您能够向我方证明您已被允许在该国家/地区停留,或您将利用其他承运商或改乘其他交通方式离开该国,则可以办理退款。

10.5. 退款方式和币种

我们保留使用与支付机票时相同的方式和货币签发退款的权利。

10.6. 支付退款

退款只能由原出票承运商或者其代理进行办理。

11.1. 一般条款

如果我们认为您在飞机上的行为:

  • 威胁到飞机,或者机上的任何人员、物品或财产,
  • 您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未遵守其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饮酒或服药,或者
  • 您的行为对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造成不便、不适、损失或伤害,

我们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阻止此类行为。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在行程中的任意位置降落并将您逐出飞机,您将无法搭乘续程航班,并且我们可能会对您在机上的行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我们也保留收集个人数据用于法律诉讼的权利。

如果机组人员认为物品的尺寸、形状或重量存在安全隐患,则旅客必须在被机组人员要求的情况下,在飞机滑行、起飞和着陆时将这些物品收好(包括“轻型”电子设备)。

11.2. 电子设备

智能手机、电子阅读器(电子书)、小型相机、手机、“超级本”、平板电脑、便携式音频设备、CD/DVD/MP3 播放器或电子游戏机(“便携式电子设备”)等重量不超过 1 千克(2.2 磅)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可在飞机上使用,前提是关闭所有传输功能并调为飞行模式(仅为使用 Austrian FlyNet 而激活无线网络的情况除外);但是,重量超过 1 千克(2.2 磅)或尺寸无法放入座位口袋(例如标准尺寸的笔记本电脑)的此类设备在飞机滑行、起飞和着陆过程中必须关闭并收好。对于在飞行过程中无法触及并关机的电子设备(例如托运行李中的电子设备),则必须切断其电源。为保障安全,禁止使用其他具有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例如无线控制玩具和对讲机)。不限制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机组人员可出于安全考虑禁止使用电子设备。

12.1. 如果我方为您安排航空运输之外的第三方服务,或者出具有关运载或第三方服务(如酒店预订或汽车租赁)(“额外服务”)的凭证,则我方仅作为您的代理。该合约由您和相关第三方直接达成。我方不在该合约中。

12.2. 如果预订奥地利航空 myHoliday 套餐,我们将协调您与所选的相应合约合作伙伴达成相关服务套餐合同。与该合约服务的合同关系有关的索赔,应直接针对相应的签约合作伙伴。对于奥地利航空 myHoliday 套餐,我们仅作为航班和/或其他交通方式(由我们直接提供或与代码共享合作伙伴共同提供)的合约合作伙伴服务商。对于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我们仅作为中间机构。请注意,奥地利航空 myHoliday 套餐仅捆绑奥地利航空的航班提供。无法在没有预订航班的情况下预订。

13.1. 一般条款

13.1.1. 您应负责取得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各国所需要的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其所有的法律和要求。

13.1.2. 对于旅客未取得必要的旅行证件,或者未遵守上述法律或要求而产生的后果,我方不承担责任。

13.2. 旅行证件

在旅行之前,您应出示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证件,并且允许我方收存其复印件。

如果您不遵守以上规定或者您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要求,我方有权拒绝承运。如果我们善意认为关键法规不允许为您提供交通服务,则我们会拒绝承运,并不对此负责。此外,如果您因违规行为而被拒载,我们不对因违反手续而发生的任何损失负责。

13.3.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任何国家/地区,您应支付我们因此而承担的所有支出、罚款或费用,以及将您遣返出该国家/地区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我们不会退还飞抵被拒入境国家/地区的已付票价。

13.4. 旅客支付罚金、拘留金等费用的责任

如果我们需要为您的拘留支付任何罚金或费用,或者如果因为您未能遵守相关国家/地区的出入境或中转规定,或您无法提供必要的(旅行)证件而让我们承担任何费用,那么您必须应要求向我们赔偿任何与此相关的实际费用或开支。为此,我们可能将您支付的未使用的运输款项或我们持有的您的资产用于赔偿目的。

此外,我们保留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追回此类费用的权利。

13.5. 海关检查

如经要求,您必须到场接受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行李的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或因您未遵守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方不承担责任。

13.6. 安检

您应接受政府人员、机场工作人员、承运商或我方执行的任何安检。

根据本协议,由我们和其他航空公司在一张机票下执行的运输服务视为一次营运。但是,请您注意第 15.3.2 条中与此相关的规定。

15.1. 适用法律

与损害责任相关的适用法律为本协议和第 889/2002 号 (EC) 条例(所有规定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15.2. 一般规定

15.2.1. 如果您对损失存在过失责任,则全部或部分减免我们的损害责任。

15.2.2. 如果我们为其他承运商的航班签发机票或托运行李,则只承担其他承运商代理的责任。对于托运行李,您可向第一位或最后一位承运商提出索赔。

15.2.3.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法规、条例或法令,或您未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法规和条例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不在我们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我们概不负责。

15.2.4.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的责任均不超过经证实损害的金额。对于间接损失或结果性损失,或者惩罚性质的损失,我们概不负责。此项责任免除仅适用于那些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其损失并非因我们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并且在订立合同之时,我们对于该损失对消费者利益造成的影响并不知情。

15.2.5. 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还适用于我们的代理、员工、代表以及其航班由我们承运的所有人,包括他们的授权代理、员工和代表。我们和上述人员提供的赔偿总额不得超出我们责任限制的最大数额。

15.2.6. 尽管存在第 15.4.2 条的条件,如果我们提供证据,证明我们的员工以及受我们管理的履行承运合同的其他人员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我们无法采取此类措施,那么我们对此概不负责。

15.2.7. 一般承运条款及细则中的任意条款均无法免除协议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

15.3. 人身伤害责任

15.3.1. 无限责任
对于机上事故或上下飞机时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受伤或健康受损而引起的损失,我们的赔偿责任无数额限制。

15.3.2. 放弃责任豁免
对于价值最高为 128,821 SDR(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27 日,约合 160,309.80 欧元)的损失,根据协议第 20 条,我们可凭证据放弃责任豁免。

15.3.3. 预付款
如若造成损失,我们会在确定有权获赔自然人的身份起 15 天内立即预付一部分赔偿金来弥补紧急财务需求。在旅客死亡的情况下,预付款最低为 16,000 SDR(截止到 2010 年 1 月 4 日,约合 17,424.00 欧元)。该预付款应视为最终赔偿金的预付部分。

15.3.4. 责任免除
如果您的年龄、心理或生理状况会使得乘坐飞机对您构成危险,或者这种危险需被重视的情况下,我们为您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那么对于此状况全部或部分引起的损失,我们概不负责。如果由于以上原因乘坐飞机会对您构成危险,那么您有义务提前告知我们,以便我们研究是否有可能提供安全交通服务。

15.4. 行李损害责任

15.4.1. 我们的行李损害责任仅限于每位旅客 1,288 SDR(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27 日,约合 1,602.84 欧元)。

此类责任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证明相关损失是因我们或我们员工在明知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的行为或失职(恶意或疏忽)而造成;对于我们员工的行为或失职,还必须证明相关员工是在履行工作时造成的损失。

15.4.2. 对于行李中物品造成的损失,我们概不负责。如果此类物品对其他旅客的行李或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失,您应负责向我们赔偿所有相应的损失和费用。

15.4.3. 如果您的行李中包含第 8.3.1 条和第 8.3.2 条所述的任何物品,那么我们不对这些物品的丢失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此类物品的丢失或损失并非由于我们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而造成(请参见第 8.3.4. 条)。

16.1. 索赔通知

如果在领取行李时未出现任何投诉,则足以说明已根据承运条件完好交付行李,除非您以其他方式提供证明。

如果您想针对托运行李的损坏提出索赔或诉讼,则必须在发现损坏后尽快通知我们,最晚不得超过收到行李后 7 天。同样,如果您想针对托运行李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则必须尽快通知我们,最晚不得超过行李归您保管之日起 21 天。所有此类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时间限制内送出。

16.2. 诉讼时效

如果您在航班到达之日、计划到达之日或者运输中断之日起 2 年内未提出诉讼,则会丧失所有损失获赔权利。时效限制的计算应由主审法庭的法律决定。

您与您行李的承运服务同样根据适用于我们或我们采纳的特定其他规定和条件而提供。这些重要的规定和条件不时会发生变动,涉及到无人陪同未成年人的承运、对电子设备承运的限制、在飞机上饮酒等。

每项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阅读,不可作为对内容的解读。

我们的代理、员工或授权代表均无权补充或修改一般承运条款及细则或其他条件,亦无权豁免这些条件的应用。

如果协议或其他适用法律的条款中未指定管辖法院,那么针对我们的诉讼只能在维也纳的主管法院提出。法律条文适用于消费者针对我们提起的法律诉讼。

无论普通法院的管辖权如何,消费者也可向相应机构申诉以获取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欧盟委员会已经为在线预订设立了相应的争议解决平台:

无论是在线预订还是以其他方式预订,消费者均可向以下任一机构提出申诉,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Agentur für Passagier- und Fahrgastrechte(旅客权利代理)

Linke Wienzeile 4/1/6
A-1060 Vienna
+43 1 5050 707 740

可通过邮寄或传真 (+43 1 5050707 180) 方式提交投诉。

可通过以下网址在线提交投诉:

我方会在消费者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进行纠纷解决程序。相关消费者调解委员会指 Schlichtung Reise & Verkehr e.V.(德国公共交通调解机构),地址:Fasanenstrasse 81, D-10623 Berlin, Germany。

欧洲委员会还提供了一个在线纠纷解决 (ODR) 平台,可用于提起投诉。该平台的网址如下: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