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规定

航空承运商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根据理事会第 2027/97 号 (EC) 条例的航空承运人事故责任(根据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 889/2002 号 (EC) 条例修订)

本信息公告概括了共同体航空承运商根据共同体立法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要求施行的责任规定。

伤亡赔偿

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无金额限制。对于价值最高为 128,821 特别提款权(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27 日,约合 160,309.80 欧元)的损失,航空承运商不得对索赔提出异议。对于超出上述价值的损失,航空承运商可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无责任,针对索赔进行辩护。

预付款

如果旅客死亡或受伤,航空承运商必须在确定有权获赔人的身份起 15 天内支付预付款,以弥补紧急经济需求。对于旅客死亡,预付款不得低于 16,000 特别提款权(截止到 2010 年 1 月 4 日,约合 17,424 欧元)。

旅客延误

如果发生旅客运输延误,航空承运商应对损失负责,除非该航空承运商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或根本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对于旅客延误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 5,346 特别提款权(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27 日,约合 6,652.77 欧元)。

行李延误

如果发生行李延误,航空承运商应对损失负责,除非该航空公司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或根本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对于旅客延误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 1,288 特别提款权(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27 日,约合 1,602.84 欧元)。

行李损毁、遗失或损坏

对于价值不超过 1,288 特别提款权(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27 日,约合 1,602.84 欧元)的行李损毁、遗失或损坏,航空承运商有责任赔偿。

对于托运行李,无论航空承运商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行李之前不存在损坏,均有赔偿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航空承运商只在存在过失行为时承担赔偿责任。

行李的更高责任限制

通过在机场值机柜台进行特殊申报以及支付附加费,旅客可享受到更高的赔偿责任限制。

行李投诉

如果行李损坏、延误、遗失或损毁,旅客需尽快以书面形式向航空承运商投诉。对于托运行李的损坏,旅客需在行李归自己保管之日起 7 天内以书面形式投诉;而对于行李延误,则需在行李归自己保管之日起 21 天内以书面形式投诉。

签约承运商和实际承运商的责任

如果承运航班的实际承运商并非是签约承运商,那么旅客则有权针对任意一方投诉或索赔。机票票面上标注名称或代码的航空承运商即为签约承运商。

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

任何损失索赔的法庭诉讼必须在飞机抵达之日或者飞机原定抵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信息依据

上述规定的依据为 1999 年 5 月 28 日的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由第 2027/97 号 (EC) 条例(经第 889/2002 号 (EC) 条例修订)及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在共同体内实施。

本摘要或通知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也无法解释此条例或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